案例一:重慶張某貪污犯罪洗錢案
張某,原系重慶某國有事業(yè)單位出納。2018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間,張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從單位套取公款,并事先聯(lián)系其朋友李某、趙某甲、趙某乙,要求三人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接收套取的公款,再要求朋友將收到的公款轉至張某自己的銀行賬戶。
張某將套取的公款,通過向境外賭博網(wǎng)站提供的數(shù)百個他人銀行賬戶轉賬,為其在網(wǎng)站上注冊的賬戶充值1500余萬元用于賭博。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500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0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700萬元。
案例二:重慶蔣某信用卡詐騙洗錢案
2020年12月起,蔣某以銀行信用卡專員身份幫助楊某某等20名被害人申領信用卡,而后,利用工作便利獲得被害人信用卡信息,將對應信用卡激活、開通無界卡功能后與其手機綁定,通過本人所申請的POS機將綁定在其手機上的被害人信用卡信用額度套現(xiàn)665078元。
2021年3月至7月,蔣某將進入POS機結算賬戶內(nèi)的信用卡詐騙所得資金以充值、轉賬等方式轉移至本人財付通(微信支付)、支付寶、京東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后以提現(xiàn)、轉賬方式將上述資金轉移至本人其他銀行卡賬戶,繼而以購買虛擬幣為名或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將上述資金轉入第三人賬戶。第三人賬戶在參與賭博過程中以上、下分的方式,通過銀行轉賬將上述部分款項轉回至蔣某不同銀行賬戶。蔣某在收到轉回的資金后,將其中的71068.88元用于購買基金,其余部分再次轉入第三人賬戶。
2022年11月29日,重慶市開州區(qū)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